公告日期:2016-08-2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二零一六年三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就本次重组出具独立意见并制作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审慎的调查和对相关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华旺股份全体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出具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浙商证券就华旺股份本次重组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浙商证券仅对已核实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4、浙商证券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华旺股份本次重组的法定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随其他重组文件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上网公
告。
5、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华旺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旺股份董事会发布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公告文件全文。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对华旺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华旺股份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华旺股份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华旺股份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与华旺股份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浙商证券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
券欺诈问题。
释义
一般释义
挂牌公司、华旺股份、指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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