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2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李阳、袁伦钢(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披露刊登了《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及会议地址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便于股东参会,决定变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和会议地点如下:会议召开方式由原来的现场方式变更为现场和通讯方式,会议地点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西街 B106 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 52 号院,其他事项不变(以下简称《变更公告》)。
《会议通知》、《变更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变更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10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北路 52 号院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实际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以上人员代表具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22,903,2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0.6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梁天颢先生主持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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