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2764 证券简称:德胜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京仲案字第 0075 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东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通辽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2 月 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DK-DS/20210204/01)。《产品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 60吨腺嘌呤,到厂单价原则上不低于 21 万元/吨(不含运费),被申请人应按 2.1 万元/吨支付预付款。《产品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1、交货时间: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被申请人)将第一条所述货物分批提货完毕;否则,乙方(申请人)有权处置货物,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货物出库:甲方提前 3 天将出库货物的数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定最终出库价格。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方案,做好出库准备。甲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后,货物出库装车”
2021 年 2 月 5 日,被申请人按照《产品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预
付款 126 万元。
2021 年 8 月 4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延期提货,被申请人申请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前提取货物。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虽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通知申请人出库,也未指定交货地点,被申请人未履行提货义务。
鉴于以上,根据《产品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故拒收货物的,应向乙方支付被拒收货物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民法典》第 584 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货物价款 10%的违约金 126 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548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减损损失 540 万元,仓储费用 4.07 万元等。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
理费用 17 万元,包括律师费 15 万元、差旅费 2 万元。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依法予以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4-023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260000 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262862 元(包括:货物处置损失 4200000 元、仓储运输 62862 元);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0000 元和差旅费 20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 96645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其中仲裁员报酬为 64550
元,机构费用为 32095 元),由申请人承担 4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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