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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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5-033号
受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 4月 26日,公告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洪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7340.695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8%。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审议《关于确2016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本次会议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2、本次会议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为监票人。由监票人和见证律师清点表决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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