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4
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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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再字(2023)第 004-01 号
致: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9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特作如下声明:
一、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声明等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达律师同意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 信达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问题 4:关于向境外供应商大额采购。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热场类
及半导体类热场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碳纤维,主要为国外进口。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采购进口、国产碳纤维的基本情况,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与占比;(2)说明国产与进口碳纤维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性能差异,发行人大额进口原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发行人原材料是否存在单一供应商依赖、进口依赖以及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汇率波动和政策变化风险的具体措施。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采购进口、国产碳纤维的基本情况,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与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的碳纤维原材料主要为向 Zoltek Companies,Inc (以下简称“卓尔
泰克”)采购的进口碳纤维,2023 年上半年存在少量国产碳纤维采购。采购金额及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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