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9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33250 证券简称:瑞科际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5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年2月20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9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志坚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建新、未知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晓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志清、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经招投标,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示范厂一期厂房及配套工程委托给申请人施工,合同总金额121,094,100元,工期300天。工程量
公告编号:2019-014
按月结算,进度款支付90%,竣工结算确认后28日内支付至97%,剩余质保到期支付。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五份补充协议,涉及金额66,504,460.46元,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87,598,560.46元,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184,172,109.5元。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开始施工,2016年7月5日最后三个单体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人认为其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报告,而申请人对结算报告的审定金额185,745,227.7元,与工程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在此基础上增加93,056,378.8元,同时因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申请人认为工程结算报告已按合同约定委托造价机构审核,并出具初稿交申请人确认,因申请人迟迟未确认,造成未最终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已支付到合同及补充协议金额97%以上。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仲裁的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4,629,497元;
(2)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拖欠金额扣除质保金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5日起算至2016年9月26日为931,785.02元;以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以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9月2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暂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18,860,226.89元);
(3)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返还质保金5,018,429元的利息(以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7月5日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暂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126,698.14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此产生的律师费80万元,以上合计115,348,207元;
(5)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含鉴定费等)。
2.仲裁的依据
《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已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
公告编号:2019-014
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因本次仲裁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并依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已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因本次仲裁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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