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科际: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瑞科际资讯
2020-04-28 1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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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250 证券简称:瑞科际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
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以外的主体使用公司的技术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下列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当 2%以上股东对下列问题提出书面异议
时,公司将聘请律师对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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