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6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3273 证券简称:蓝思种业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葛长利,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葛长峰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美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张英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7 月开始,原告发现因被告供货的饲料发霉变质,以次充好,造成原告位于东港区涛雒镇等地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选育场原种猪大面积中毒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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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统计 400 余头蓝思白猪 2 号死亡,给原告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抗非洲猪瘟研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经原告要求,被告曾来核心场考察,其默认侵权事实,但拖延至今仍没有给出任何解决方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 万元(暂定 3000 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我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1500 万元。
2、我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将对存放于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低温库内的安佑牌饲料取样进行证据保全。
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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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目录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鲁 1102 民初 9613 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 1102 财保 916 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鲁 1102 执保 1932 号》
《民事起诉状》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 1102 民初 9613 号-1》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 1102 民初 9613 号-2》
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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