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4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33300 证券简称:利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5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诸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45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诸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42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
诸建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定代表人、
温小丽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告编号:2023-024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你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利树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利树股份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利树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利树股份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运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公告编号:2023-024
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等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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