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1
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年 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起航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
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
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后2个
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四)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五)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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