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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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405
当事人:
严弘,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洁,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挂牌
公司)、严弘、刘洁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上
述定期报告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均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
《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关于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中载明,
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弘、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洁无法保证年报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弘、 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洁无法保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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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主要依赖会计师意见,
对年报相关的怀疑事项未进行主动调查,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条的规定,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定期
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 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严弘、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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