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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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5
当事人: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四川省自贡
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路居委会温州商城 1 号楼 1B1-2 号。
朱俊岭, 时任董事长。
黄兆洪, 时任董事。
叶怀宝,时任董事。
梁发平,时任董事。
张体昌,时任董事。
刘杰,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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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味斋、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上述定
期报告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长朱俊岭,
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等 4 名董事投同意票,董事王
桂春投反对票,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均无法保证所
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定期报告经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郭建森、刘杰等 2 名监事投同意
票,参与审议的 2 名监事均无法保证 2020 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ST 百味斋未能做到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均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2020 年报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董事长朱俊岭,董事黄兆洪、
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对年报相关议案投同意票, 6 名董事主
要依赖会计师意见而发表对 2020 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 未对年
报的相关怀疑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时任监
事郭建森、刘杰均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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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未能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信息披露
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未能做到勤勉
尽责,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王桂春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第一,在审议公司年报相关议
案时,本人要求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进一步信息,但仍对 2020
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因此,对与年报明显相关的 6 个议案
投了反对票,并在确认意见中阐述反对理由;第二,针对公司
2020 年报反映的问题及异常情况,本人及时向 ST 百味斋的控
股股东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盐集团)报
告,促成苏盐集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 ST 百味斋的资产负债和
经营状况开展了专项审计;第三, 本人不在 ST 百味斋所在地工
作的情况下,于 2021 年两次到公司调研了解情况,并多次通过
视频会议、电话等形式了解其生产经营等情况,要求公司管理
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全面核实年报真实性,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郭建森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第一,年报审计开始后,本人
对 ST 百味斋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以提示函的形式向会计
师事务所和 ST 百味斋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关注审计风险,正
确反映经营情况;第二,在苏盐集团领导支持下,先后组织了 2
次专项审计,本人在审计现场与审计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查,审计结果和情况均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第三,对年报审
计和两次专项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问题,本人均进行了梳理,
提交给苏盐集团公司法务等部门,作为向证券管理机构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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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案的线索材料。
我司认为, 王桂春、郭建森的上述申辩理由表明其对 2020
年度报告相关怀疑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和主动的调查。因此,
对于该 2 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给予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朱俊岭,时任董事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
张体昌, 时任监事刘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ST 百味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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