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牌味斋资讯
2022-07-26 16: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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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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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5
当事人: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四川省自贡
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路居委会温州商城 1 号楼 1B1-2 号。
朱俊岭, 时任董事长。
黄兆洪, 时任董事。
叶怀宝,时任董事。
梁发平,时任董事。
张体昌,时任董事。
刘杰,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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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味斋、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上述定
期报告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长朱俊岭,
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等 4 名董事投同意票,董事王
桂春投反对票,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均无法保证所
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定期报告经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郭建森、刘杰等 2 名监事投同意
票,参与审议的 2 名监事均无法保证 2020 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ST 百味斋未能做到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均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2020 年报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董事长朱俊岭,董事黄兆洪、
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对年报相关议案投同意票, 6 名董事主
要依赖会计师意见而发表对 2020 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 未对年
报的相关怀疑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时任监
事郭建森、刘杰均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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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未能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信息披露
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未能做到勤勉
尽责,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王桂春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第一,在审议公司年报相关议
案时,本人要求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进一步信息,但仍对 2020
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因此,对与年报明显相关的 6 个议案
投了反对票,并在确认意见中阐述反对理由;第二,针对公司
2020 年报反映的问题及异常情况,本人及时向 ST 百味斋的控
股股东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盐集团)报
告,促成苏盐集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 ST 百味斋的资产负债和
经营状况开展了专项审计;第三, 本人不在 ST 百味斋所在地工
作的情况下,于 2021 年两次到公司调研了解情况,并多次通过
视频会议、电话等形式了解其生产经营等情况,要求公司管理
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全面核实年报真实性,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郭建森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第一,年报审计开始后,本人
对 ST 百味斋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以提示函的形式向会计
师事务所和 ST 百味斋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关注审计风险,正
确反映经营情况;第二,在苏盐集团领导支持下,先后组织了 2
次专项审计,本人在审计现场与审计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查,审计结果和情况均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第三,对年报审
计和两次专项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问题,本人均进行了梳理,
提交给苏盐集团公司法务等部门,作为向证券管理机构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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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案的线索材料。
我司认为, 王桂春、郭建森的上述申辩理由表明其对 2020
年度报告相关怀疑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和主动的调查。因此,
对于该 2 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给予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朱俊岭,时任董事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
张体昌, 时任监事刘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ST 百味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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