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风险提示公告(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办券商”)系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新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近期,主办券商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自身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义务无法规范履行、银行账户冻结等风险情况,具体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显示,公司自身及实际控制人王伟、张凤银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具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0928民初8457号
立案时间:2019年02月20日
案号:(2019)豫0928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0304民初1521号
立案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案号:(2019)豫0304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3、限制消费对象:王伟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执行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9年02月20日
案号:(2019)豫0928执752号
4、限制消费对象:王伟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9年05月22日
案号:(2019)津0111执1824号
5、限制消费对象:王伟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9年05月17日
案号:(2019)津0116执502号
6、限制消费对象:张凤银
公司任职:董事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9年05月17日
案号:(2019)津0116执502号
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未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未向主办券商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并未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主办券商披露的内容为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的结果,且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办券商已经多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公司进一步提供的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除主办券商2019年7月2日已经披露的应收关联方洛阳今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额4,617,790.00元,应收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额443,397.75元外,公司存在应收董监高(含已离职)等其他关联方余额137,650.81元,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合计为5,198,838.56元。公司的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未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已经多次督促公司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当前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主办券商现无法确认公司除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外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信息披露义务无法规范履行情况
当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王伟,王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其精力有限,公司指定其他人员具体经办信息披露事务,但公司当前指定的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且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不能完全了解,因此无法保证相应的履职能力。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公司已经多次发生信
息披露违规情况,且虽经主办券商多次督促、催告,仍然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资金占用、银行账户冻结、司法诉讼、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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