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5
证券代码:833448 证券简称:灵动微电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动微电”)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的修订
第十八条原为: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现将该条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的修订
第十九条原为: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将该条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原为: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现将该条修改为: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的修订
删去“(十四)公司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十五)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改为“(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增加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负责解释并修改。”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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