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1
公告编号:2017-031
证券代码:833568 证券简称:华谊创星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受理日期:2017年1月9日
(二) 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三) 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忠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辛雪松,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志国
3、诉讼代理人:孙秋实,黄奕祥
(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签署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该
频道的设计建设,被告向原告支付频道建设费用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未支付。
公告编号:2017-031
以上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1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中予以披露。
(四)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为基数,自2014年
1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
1.5倍计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十五万元整(150,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2、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协议,双方合作的目的是频道运营,
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互联网电视运营的相关资质,违反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181号文,即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合作协议应被认定无效;
3、原告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完成频道建设,致使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没有支付频道建设费用的义务;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律师费用及承担诉讼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8月30日,本案件的原告代理机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收到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粤
0305 民初496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论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存在与否,本案系合同纠纷,亦不属于适用特别诉讼时 公告编号:2017-031
效的情形,作出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6344.42元,由原告北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