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600 证券简称:红人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 第四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
园乐和路南。 园乐和路南,邮政编码:2252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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