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6
证券代码:833641 证券简称:小西牛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次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报告。
第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4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或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5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6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7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8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第9条 公司应当与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股转
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转系统申请。
第10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11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1)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 审计报告(如适用);
(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按照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6) 主办券商及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2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 主办券商及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3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股转系统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股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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