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正 文 ......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0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 ......14
四、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4
五、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6
六、收购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20
七、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20
八、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20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3
十、结论意见 ......2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望湘园、公众公 指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司
收购人、新远景优盛 指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执
本次收购 指 行法院裁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柳智持有的望湘
园 1,089 万股股份、受让陈丽持有的望湘园 1,116 万股股
份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办法》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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