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贵司委托,担任贵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6.34%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规定,就本次收购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6.34%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申请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公众公司、十方环 指 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能、被收购人
收购人、金宇车城、上市公 指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甘海南等 34 名股东持有的
十方环能 86.34%的股份
标的资产 指 十方环能 86.34%股份
甘海南、段明秀、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至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尚智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张国勇、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富 1
交易对方 指 号战略投资基金、陈培、王凯军、蔡庆虹、广州至尚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陈煜、唐宇彤、王晓林、王玲、帅丹丹、
杨云峰、陈英、李梁、潘建强、郭伟、王峰、郑文军、王荣
建、张广兰、穆红、高贵耀、张贤中、李立芳、袁为民、赵
兵、徐天、梁瑞欢、赵越,共计 34 名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指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十方环保能
资产协议》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