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吴江春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中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655号港华大厦1204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吴江春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吴江春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吴江春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宇电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及勤勉尽职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副本真实、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他用。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吴江春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内容,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
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4,626,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626,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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