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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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泰环保”)的委托,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西庞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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