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D201605194506760577CQ号
致: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燃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何振航律师、秦玮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富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富燃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2点0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0号9幢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卫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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