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燃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富燃科技资讯
2018-04-25 18: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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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33917 证券简称:富燃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富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如设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挂牌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后,可以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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