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4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3941 证券简称:伊悦尼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完成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悦尼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7265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内容
伊悦尼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度下降 37.45%,2019 年发生净
亏损 7,929,982.34 元,公司已连续 3 年以上出现亏损;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636,357.96 元;2020 年 6 月 8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伊悦尼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金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权和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且资产负债表日后该子公司存在贷款逾期情形。虽然伊悦尼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伊悦尼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公告编号:2020-018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而无法对伊悦尼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伊悦尼公司2019年 12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四、监事会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审核了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
1、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2、本次监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将持续关注董事会的解决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 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台州市伊悦尼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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