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4020 证券简称:东霖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18年12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于文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书军,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王丽,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1:
姓名或名称:沈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人2:
姓名或名称: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人3:
姓名或名称: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0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沈琳、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D20180502001号《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沈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年利率为24%。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合同虽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三被告与原告存在的其他借款已严重逾期,原告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编号D20180502001号《借款担保合同》;
2、判令被告沈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判令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沈琳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3日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辽0204民初7989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账号分别为开户名: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州支行账号:34372001040030858、34372014040001308;开户行: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账号:11009469972503;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账号:2120601500180100924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石河支行账号:
公告编号:2019-004
3810010400048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普兰店支行账号:3400201909114127553;账号3400201919300108177),以上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1254万元。
二、如上述账户冻结余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冻结沈琳和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沈琳的开户行为农业银行大连石河支行账号:622848056802656457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积极与原告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沈琳尽快解决与原告的上述涉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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