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公告编号:2019-003
证券代码:834020 证券简称:东霖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18年12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肖永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明,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马平原,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1:
姓名或名称:沈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人2:
姓名或名称: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人3:
姓名或名称: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0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年息为16%,每三个月结息一次。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到期日2018年10月9日,三被告均未按时偿还本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年息16%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三被告还清全部本息止)及律师费30.72万元;
2、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自2018年10月14日起,每日按4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三被告还本付息止);
3、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7日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辽0203民初5893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单敏(身份证号码210204195103121402)名下位于高新园区桃峪园11号1单元1层2号房屋(权证号:辽(2017)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第05031866号)。
二、冻结被告沈琳、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9-003
公司正积极与原告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沈琳尽快解决与原告的上述涉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沈琳无法解决涉诉事项,公司银行账户被继续冻结,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沈琳无法解决涉诉事项,公司银行账户被继续冻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因本次诉讼涉及的为其实际控制人之一沈琳借款提供的担保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涉嫌违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已出具承诺,将尽快解决涉诉事项,并全额补偿公司因本次诉讼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裁定书((2018)辽0203民初5893号
2、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出具的《承诺》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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