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8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4020 证券简称:东霖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于文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书军,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王丽,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1:
姓名或名称:沈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水,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
姓名或名称: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洋,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无
公告编号:2019-012
被告人3:
姓名或名称: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宁时璞,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帅,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沈琳、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D20180502001号《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沈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年利率为24%。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合同虽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三被告与原告存在的其他借款已严重逾期,原告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编号D20180502001号《借款担保合同》;
2、判令被告沈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利息为1162667元,本息合计9162667元;
3、判令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沈琳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04民初7989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9-012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7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04民初7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于文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39元(原告已预付),退还原告于文智37969.50元,由原告于文智负担379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接受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判决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本案判决结果,沈琳无需承担清偿本息责任,公司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18)辽0204民初7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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