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5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4020 证券简称:东霖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泰海路 18 号。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19-034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一)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与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签署
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额 4810 万,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关联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 2016 年至 2018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2018 年至 2019 年,公司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
保函,涉及金额 625 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 2018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经核实,公司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共有 9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
结的资金为 624.8 万元,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且包括基本户,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的是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告编号:2019-034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的是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按照大连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督促沈琳尽快解决涉诉事项。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公司将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3、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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