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9
公告编号:2019-035
证券代码:834020 证券简称:东霖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沈琳收到关于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1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规主体:沈琳
任职情况: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霖食品”或“公司”)董事长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19-035
(一)涉嫌违规事实:
沈琳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东霖食品未履行审议程序为沈琳本人借款协议进行担保并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且上述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沈琳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沈琳采取的是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沈琳采取的是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督促沈琳按照大连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
公司董事长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19-035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 号)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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