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3
关于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蔡丛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
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公告的《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
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
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13:00在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12号上海恒业分子筛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其中,2名股东上海
恒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亿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自然人股东戴联平作为授权代
表进行表决,实际由5名自然人股东进行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列明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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