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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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0层1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付歆玮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字、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0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使用自有闲置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 《董事会议事规则》;
11. 《监事会议事规则》;
12. 《信息披露制度》;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1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公
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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