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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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建为历保 指 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瑞滇投资 指 瑞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兴创 指 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元 指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科园林 指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三湘投资 指 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建辕 指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 公司本次向瑞滇投资、上海建元、文科园林、三湘投资、长沙
发行 指 兴创、上海建辕等六名投资者合计发行1,260.71万股股票、融
资额合计为人民币8,824.97万的行为
《股票发行方案》指 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合同》 指 公司分别与认购方瑞滇投资等六名投资者于2017年9月28日
签署的《股份票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督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理细则》
《信息披露细则》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股票发行业务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则》
《股票发行问答指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
(二)》
《股票发行问答指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
(三)》 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在此基础上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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