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0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汇丰小贷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丁伟志律师、黄磊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及《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承诺和保证,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常
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预先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9 时 00 分在湖南省常德
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通过作出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张维祥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表、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七) 《关于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八)《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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