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4366 证券简称:汇丰小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德市武陵区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已判决,挂牌公司胜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勇、邓飞来、徐力、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2020 年 8 月 31 日,汇丰公司与徐勇签订《汇丰借字第 2020 年 0014 号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徐勇向汇丰公司借款 2500000 元用于工程建设,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月利率 12.8‰,实行固定利
率。在借款期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合同下的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为月利率/30天。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还约定,甲方逾期还款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除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另加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还款额×逾期还款月数×1%。且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同日,邓飞来、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汇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邓飞来、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勇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徐力与汇丰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铜锣湾广场1栋2层2141室、2255 室、2258 室进行抵押担保,邓飞来作为配偶在该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
2021 年 2 月 8 日,被告徐勇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徐勇签订《汇丰
借字第 2021 年 0002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徐勇向汇丰公司借款 5000000 元
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7 日,
合同具体约定与上述第一份合同一致。同日分别与邓飞来、常德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汇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常德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邓飞来对徐勇的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汇丰公司按约定向徐勇提供了借款 250 万元、500 万元,
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徐勇不仅没有归还本金,利息也从 2022 年 8 月 1 日开始拖欠,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其债权,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徐勇向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汇丰借字第
2020 年 0014 号借款合同》的本金 250 万元、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12.8‰从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322558
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 0.72%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
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216000 元);
二、徐勇向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汇丰借字第
2021 年 0002 号借款合同》的本金 500 万元、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12.8‰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 0.72%
从 2022 年 2 月 7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为 244800 元);
三、徐勇向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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