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834411 证券简称:ST 星娱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乐山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乐山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于 2024 年 6 月
5 日 14 时在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室(1)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1
姓名或名称: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中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子公司
3、 被申请人 2
姓名或名称:四川壹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成都星娱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欣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子公司
4、 被申请人 3
姓名或名称:成都星娱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5、 被申请人 4
姓名或名称:成都本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申请人 5
姓名或名称:四川聚能创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历史名称:成都星娱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被申请人 3、成都星聚创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注销,
注销前的股东为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签订《关于加快推进四川(乐山)MCN 产业基地暨川字号美食产业直播电商网络流量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前期工作协议”)。约定协议各方拟成立项目公司建设西南地区首个 MCN 产
业基地,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场所首期工程的装修和设备购置。前
期工作协议签订后至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前由被申请人 2 负责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并对外签订合同,并保证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主体装修,并由申请人
先行垫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场地租赁和装修,以及设备购置和安装。前期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或项目公司设立后 10 日内),由协议各方共同委托聘请
审计机构对前期工作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最终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如果被申请人 2 委托申请人按票据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审计结果确定的金额,超出部分由被申请人 2 自行承担。同时,协议还约定,对申请人垫付的资金自项目公司成立两年内,通过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履行出资到位义务方式,或选择由项目公司归还并支付每年 8%资金占用费,其他合作方对项目公司还款义务(含资金占用费)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协议中对争议处理约定为向乐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 2 与四川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麒麟舞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义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广告制作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壹鱼科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共计垫付项目前期费用 3,299,683
元,案涉项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完工并投入使用。
2020 年 9 月 1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签订了《共
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书》。2020 年 9 月 22 日,项目公司设立,企
业名称为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1。
过程中因被申请人 2 拒不配合申请人结算审核,申请人于 2022 年 7 月 8 日
向乐山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 共同选定四川协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乐山仲裁委采纳《鉴定意见书》中的选择性鉴定意见 ( 一)的意见,认定案涉项目的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为3,103,210.79 元。
综上,项目公司即被申请人 1 已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成立,根据前期工作协
议约定,自项目公司成立两年内,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垫付款项 3,103,210.79 元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并由其他合作方承担连带担保责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裁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