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自资讯
2017-09-12 16: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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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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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73

当事人:

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

1500 弄 40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衍。

夏卫红, 女, 1978 年 7 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834508,

证券简称:上海东自)及董事会秘书夏卫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3 月 6 日, 上海东自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购买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开关) 48%股权的议

案,于 3 月 7 日披露相应公告,并于 3 月 24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 2017 年 5 月 8 日, 上海东自召开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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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于购买顺德开关 29%股权、广东省顺意电工绝缘器械有

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顺意电工) 100%股权,并于 5 月 9 日披

露相应公告。

公司先后两次购买顺德开关 48%、 29%股份,合并计算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购买顺意电工与顺德开关的交易对手

方均为广东顺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上

述交易均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经核实,上述交易金额累计占

上海东自 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的比

例为 72.56%,且资产总额占比达到 30%,符合《重组办法》第

二条第二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上海东自披露称上述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未及时向我司申请暂停股票转让,未披

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

法》第 14 条、第 18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

六条等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上海东自董事会秘书夏卫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重组办法》第 5 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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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东自及董事会秘书夏卫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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