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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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73
当事人:
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
1500 弄 40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衍。
夏卫红, 女, 1978 年 7 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834508,
证券简称:上海东自)及董事会秘书夏卫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3 月 6 日, 上海东自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购买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开关) 48%股权的议
案,于 3 月 7 日披露相应公告,并于 3 月 24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 2017 年 5 月 8 日, 上海东自召开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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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于购买顺德开关 29%股权、广东省顺意电工绝缘器械有
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顺意电工) 100%股权,并于 5 月 9 日披
露相应公告。
公司先后两次购买顺德开关 48%、 29%股份,合并计算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购买顺意电工与顺德开关的交易对手
方均为广东顺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上
述交易均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经核实,上述交易金额累计占
上海东自 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的比
例为 72.56%,且资产总额占比达到 30%,符合《重组办法》第
二条第二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上海东自披露称上述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未及时向我司申请暂停股票转让,未披
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
法》第 14 条、第 18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
六条等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上海东自董事会秘书夏卫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重组办法》第 5 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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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东自及董事会秘书夏卫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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