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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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517
当事人: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金格、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 18 号院 3 号楼 21 层
2101 内 2103。
齐学兵,男, 1972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万玉华,女, 1962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18 年 4 月 20 日海金格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司因以前年度部分会计科目报表项目核算不准确, 对公司相
关会计科目、报表项目予以追溯调整,据此调整影响 2015 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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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3,639,407.51 元,调整前 2015 年净利润 1,237,364.29 元,
调整后 2015 年净利润-2,402,043.22 元,调整比例为-294.13%;
调整影响 2015 年净资产-3,639,407.51 元,调整前 2015 年期末
净资产 6,339,322.79 元,调整后 2015 年期末净资产 2,699,915.28
元,调整比例为-57.41%。 调整影响 2016 年净利润-5,028,646.1
元,调整前 2016 年净利润 647,003.05 元,调整后 2016 年净利
润-4,381,643.05 元,调整比例为-777.22%;调整影响 2016 年净
资产-8,656,597元,调整前 2016年期末净资产 11,983,925.84元,
调整后 2016年期末净资产 3,327,328.84元,调整比例为-72.24%。
海金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条的规定。
齐学兵、 万玉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海金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齐学兵、 万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金格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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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
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海
金格,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齐学兵、 万玉华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齐学兵、万玉华,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海金格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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