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4
关于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公司特殊问题
1、2015 年开始,商业模式由EPC向建设-移交-运营(BTO)模
式全面转型。(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BTO项目的投资额、建设
期、移交期、运营期、收益分配情况,并详细说明公司针对BTO项目
的会计核算过程。(2)请公司结合投入与收益预测情况补充分析上述两个BTO项目的预期收益,并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BTO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BTO项目的投资额、建设期、移
交期、运营期、收益分配情况,并详细说明公司针对BTO项目的会计
核算过程。
【回复】
公司从2015年开始向BTO业务模式转型,BTO项目分为已签定移交协议的
BTO项目和尚未确定业主的BTO项目。
已签定移交协议的BTO项目有两个:
项 一、云南昆明富民县白石崖50MWp农光 二、山东莱芜苗山40MW光伏发电项
目 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目
移交对象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业主方)
投资金额 32,916.00 26,052.00
(万元)
建设期 2015年5月-2015年11月 2015年9月-2016年1月
移交期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运营期 25年 25年
1.中清能绿洲公司与富民项目公司签订
EPC总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按工 1中清能绿洲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
程进度向项目公司收取工程款。中民新 EPC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向项
能协助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目公司收取工程款,国开新能协助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约定 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收购项目公司80%股权,并支付兑价;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
收益分配 3.中清能绿洲自建设完成至股权转让完 约定收购项目公司不少于80%股权,
成期间,享有电费、电价收益的70%; 并支付兑价。
4.中清能绿洲持有项目公司20%股权, 3.中清能绿洲以持有项目公司股份
每年依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分红; 享有年度利润分配权。
5.中清能在项目运营期内为项目公司提
供运维服务,享有运维收益。
尚未签定移交协议的BTO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已取得发改委备案但尚未签署移交协议的项目包括:中节能绿洲莘县徒骇河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及奎屯绿能七师131团光伏农业一体化一期20MW项目。以上项目均处于前期筹划或施工准备阶段,投资额及建设期等事项尚未确定。
公司与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新疆、河北、山东等地60兆瓦光伏电站
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就3个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公司对BTO项目的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结合公司目前的商业运作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
四条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关于建造合
同收入的相关定义,公司目前BTO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若项目在建造期间,公司已与意向购买方签订出售协议,依据协议的约定,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定制建造光伏电站,则按照“建造合同模式”进行核算,在建设期间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其他适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同时结转合同成本到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涉及款项分期支付的,则建设期间内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总额等于未来应收金额折现到建造合同预计完工日的折现值,后续收款期间内则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具体来说,以云南富民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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