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9
公告编号:2018-100
证券代码:834656 证券简称:ST勃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1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慧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桑彦彬、河南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妍、张宏伟、闫素玲、张小利、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被告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西藏勃达通过“蜂融网”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被告张宏伟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张宏伟自愿以其持有的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向被告提供质押反担保。
公告编号:2018-100
同日,被告王丹、闫素玲、张宏伟、张妍、张小利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西藏勃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管理费、逾期催收中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原告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代被告公司偿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1274429.9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以
上共计128517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尚可开展。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经营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资金使用未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留对原告方侵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经营的责任追究。
针对上述借款,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该笔借款,公司不认可上述借款,同时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将依法伸张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8-100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讼状》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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