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9
公告编号:2018-102
证券代码:834656 证券简称:ST勃达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3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雅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勃达”、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勃达”)、张宏伟、闫素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小利、张宏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河南勃达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河南勃达出借1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年利率18%(即月利息为27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结息;同时约定,被告河南勃达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原告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
公告编号:2018-102
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还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等其他实现本合同项下原告债权的费用。
西藏勃达、张宏伟、闫素玲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河南勃达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河南勃达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其生产设备“微波实验研发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勃达”)归
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
2、判令被告河南勃达支付2018年6月、7月、8月利息共计108000元;
3、判令被告河南勃达自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借款本金180万元的日千分之
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7
日为93600元);
4、判令被告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勃达”)、张宏伟、
闫素玲对河南勃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资金周转及企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资金周转及企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案件于2018年10年16日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借款,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河南勃达未收到该笔借款,河南勃达不认可上述借款,同时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将依法伸张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8-102
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留对原告方侵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经营的责任追究。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徐雅妮民事起诉书》
(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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