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0515 号
致: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3: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路 578
号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907,8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34%,均为截至 2024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5)审议《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 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