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5
公告编号:2020-033
证券代码:834715 证券简称:十川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股改、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等各项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公告编号:2020-033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对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进行承诺。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披露需要取得何种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或豁免请求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或豁免请求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案是否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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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情形。
承诺相关方在非因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且未提出新的承诺或豁免承诺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全国股转系统可能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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