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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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42 号
关于对付雪金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付雪金,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昌龙)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鑫昌龙实施定向发行股票。 2017 年 7 月, 鑫昌龙、
王爱东、 黄燕生、 付雪金与发行对象锦鼎资本管理(深圳)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锦鼎资本) 签订《关于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一)》), 涉及业绩补偿、 股份回购、 清算优先权三项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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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 补偿和回购义务人为王爱东、 黄燕生、 付雪金。 本次
发行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
2021 年, 鑫昌龙、 王爱东、 黄燕生与锦鼎资本签订《关于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
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对前述业绩补偿
和股份回购条款进行修订, 新增挂牌公司承担补偿和回购义务的
禁止性内容, 付雪金知悉上述事宜。
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未及时进
行披露, 鑫昌龙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补充
披露。 目前,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未解除。
董事付雪金签署了《补充协议(一)》, 且知悉《补充协议(二)》
的签署情况, 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付雪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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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鑫昌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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