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专项意见
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1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1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2
四、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3
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9
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11七、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发行的特殊说明......12八、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12九、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12十、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14十一、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在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的核查意见..16十二、关于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意见......16十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17十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是否存在对赌条款的意见......17十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是否存在特殊条款的意见......18十六、关于公司前次股票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意见......18十七、关于对挂牌公司前期发行中涉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专项意见......20十八、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情形的意见......21十九、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21二十、关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意见......21二十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所称的持股平台的意见......22二十二、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宗教投资;是否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的意见......23二十三、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我公司”)作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现代”或“公司”)的主办券商,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则,对金现代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并就其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方案》、《认购协议》等,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7日),发行人股东为35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24名、机构股东11名;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东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3名、机构股东4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鉴于公司股票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存在零星交易致使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截至2017年8月15日,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人数为38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金现代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股票发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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