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0
公告编号:2017-024
证券代码: 835005 证券简称: 曼荼罗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之更正公告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荼罗”或“ 公司”)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了《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
案》(公告编号 2017-020)。 经事后审核, 部分内容需要更正,故作
如下更正修订:
一、更正前的具体内容:
“ 五、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七)
股份回购、反摊薄保护等特殊条款” 中 3.1(c)、 3.1(e)、 3.2(a)、
3.2(b)、 3.4(c)、 3.6(d)、 3.7 条款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3.1 新股发行及优先认购权
(c) 如果公司拟议发行新增股份(“新股发行” ),每一管理层
股东承诺其应当促使公司向包括投资人在内的公司全体在册股东发
出书面通知(“新股发行通知” ),列明该新股发行的原因、该新股发
行的数额以及该新股发行的认购价款及预计出资时间表。投资人有权
按其持股比例在新股发行通知送达后的六十(60)日内(“新股发行通
知期” )按照该通知中载明的价格和条款购买相应比例的新增股份。
如投资人选择行使投资人优先购买权购买新增股份,则应向公司发出
书面通知(“新股发行接受通知” ),并在通知中列明其将购买的新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7-024
股份的数量。每一管理层股东承诺投票赞成且其应当促使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使得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本第 3.1
条的规定行使投资人优先认购权。投资人有权自行酌定通过任何一家
关联方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优先认购权。
(e) 但若公司未能在前述一百二十(120)日内按照新股发行通
知的规定完成新增股份的发行,或如果公司就该次新股发行提供给第
三方主体的条款和条件优于递交给投资人的新股发行通知的条款和
条件,则未经重新履行本第 3.1(c)款规定的前述程序,每一管理层
股东不得促使公司向任何第三方主体进行该等新股发行。公司应重新
依照本第 3.1(c)款的规定发出新股发行通知,且投资人仍享有本第
3.1 款规定的投资人优先认购权。
3.2 股份转让的限制及优先购买权
(a) 股份转让限制
合格上市前,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管理层股东不得相互或
向任何其他主体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管
理层股东亦不得促使、要求或允许公司向任何主体发行股权性质的证
券,或任何可以转换成公司股权的期权、认股权证或任何其他可以转
换成公司股权的证券。管理层股东不得采用间接转让的方式规避本协
议前述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b) 向受限主体的发行和转让限制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
(i)管理层股东不得向任何受限主体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的
股份;
(ii)管理层股东应当不得促使公司向受限主体直接或间接
发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公司股份或与受限主体进行任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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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交易,管理层股东不得且应当不得促使公司其他现有股东向受限主
体直接或间接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公司股份。在公司增发
股份以及公司的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时,管理层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签
署后取得公司股份的主体向投资人出具承担本第 3.2(b)条规定的义
务的承诺函;
(iii)管理层股东应当不得促使公司与任何受限主体进行或
承诺进行任何股权交易(但公司作为普通用户通过公开途径与受限主
体发生的公允交易除外)。
3.4 回购权
(c) 各方同意,在投资人根据前述规定要求管理层股东购买回
购股份之前,管理层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清算,且管理层股东不得促使
公司向现有股东进行任何分配或支付。
3.6 拖带出售权
(d) 在公司根据本协议第 3 条的规定进行新股发行时,任何有
关拖带出售的提议需得到投资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为明确起见,
前述“拖带出售”系指公司任何股东向任何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权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同时参与向该主体进行的公司股份转让。
3.7 最优惠条款
在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若公司拟在未来资
本募集(无论以股权或是以债权的形式)中给予其他投资者的条款或
条件(以下简称“优惠条款”)优于公司或管理层股东在交易协议中
给予投资人的条款或条件,则管理层股东应确保投资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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