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31
证券代码:835261 证券简称:普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山西普泰发泡铝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普泰发泡铝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人员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履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重大差错、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情形,致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损失或给公司造成经济、商誉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前述“相关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其他负有年报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协助义务的公司人员。
第三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况,或出现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本制度,遵循实施求实、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权责对等、过错与责任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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