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5297 证券简称:东杨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运用用途。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以下简称“募投用途”)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报送。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
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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