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增加201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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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1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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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1

证券代码:835481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于



2016年3月30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7年3月10



日将本次会议通知事项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3月19日接到控股股东王一鸣(持有公司38.42%的股份)的提案,



提议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及《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本次补充仅增加上述议案,不影响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



一、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第一百〇三条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增加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履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来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在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目前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人员。



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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