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7
证券代码:835481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
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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