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0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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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硅谷”)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年 4月20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马鞍山数字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7年4月20日10时在数字
硅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小辉先生主持。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即:
1. 《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8.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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